大台灣旅遊網 更新日期:2007/04/25 13:48 記者:朱宏瑜

【大台灣旅遊網TTNews記者朱宏瑜】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(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)於4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調會議,針對目前市面上所販售之各項器材,究竟是「一般瘦身美容器材(非屬醫療器材)」或「醫療器材」進行釐清,以期減少一般消費者及各縣市政府實務執行上之困擾。

在會中初步列舉釐清了「一般瘦身美容器材(非屬醫療器材)」及「醫療器材」,例如塑腰帶、塑身內衣、按摩椅、騎馬機、LPG臉部按摩儀、水力按摩槍、腳部震動按摩器等,被認定為一般瘦身美容器材。至於瘦身器、塑身機、光鼻器、大腸水療機、○○導入儀、紅外線○○、○○美容儀、脈衝光○○、拉筋機、○○除皺、除毛、除斑儀等,則歸為醫療器材。

行政院消保會進而指定經濟部為「一般瘦身美容器材(非屬醫療器材)」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日後相關消費爭議事件應由經濟部負責處理。而醫療器材的主管機關,根據藥事法第2條規定,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至於瘦身美容器材是否為醫療器材?是否宣稱療效?是否誇大療效等發生疑義時,則應由經濟部送請衛生署依職權判定,並依法處理。

有鑑於一般民眾在購買時仍不易分辨,行政院消保會呼籲消費者,購買相關產品時,應認清楚所買產品究為醫療器材?還是一般瘦身美容器材?如該產品宣稱為醫療器材時,則該器材應貼有衛生署核准之字號,並且有警告標示,操作時應有合格之醫事人員在旁協助等。至於一般瘦身美容器材,依法既不是醫療器材,自然不會有醫療之效果,依法亦不得在廣告上宣稱醫療效能。

消費者應於購買前仔細瞭解廣告之內容,才不會因為認知錯誤,花了大錢,達不到預期效果,卻衍生出消費爭議,徒增困擾。

本文引自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425/62/dej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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